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85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81486),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商业大楼第八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OMA5THFHUXJ),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水南大道288号崖州区财政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琼0271民初59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剩余应付监理费(含质保金)为68958.22元,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3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如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本案诉讼费782.63元由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三、若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了本协议前述支付义务后,即视本案所涉争议完全结清,如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除本协议第一条所示的款项外,还应向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所涉诉讼费用,同时,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全部应付未付款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收款凭证,载明被执行人已于本案执行立案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债务,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要件之一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但本案被执行人已在本次执行程序开始前履行了相应的支付义务,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四款、第64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