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琼0271民初595号 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81486),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商业大楼第八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OMA5THFHUXJ),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水南大道288号崖州区财政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费68958.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52.09元[①以17950.4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31曰,为1059.08元;②以51007.76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为593.02元;逾期付款利息为①+②之和];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海南万科崖州安居房项目监理服务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海南万科崖州安居房项目委托原告监理,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7%,留3%做保修金,入伙满两年后支付。原告依约履行了监理服务,案涉项目于2021年11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2022年6月30日完成入伙。双方最晚于2023年2月9日已办理完结算,确认结算价为1700258.71元,累计已付款为1179480.29元,结算应付余款为469770.66元,保修款51007.76元。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被告最晚应于2023年3月22日内,向原告支付监理费至结算价的97%,并于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但截止至今,被告仍拖欠监理费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准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确认,剩余应付监理费(含质保金)为68958.22元,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3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二、如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本案诉讼费782.63元由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若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了本协议前述支付义务后,即视本案所涉争议完全结清,如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除本协议第一条所示的款项外,还应向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协议所涉诉讼费用,同时,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三亚万惠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全部应付未付款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