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3067号之二
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汽车客运中心站有限公司商业大楼第八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814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酷派天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南路14号6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02048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酷派天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也依据有关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094.20元,由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原告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8188.40元、保全费2816.13元,合计11004.53元,应由本院退回受理费4094.20元。
审判长 何   雪   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嘉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