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81民初2096号
原告:乐昌市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河西乐昌市x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乐昌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x四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昌市x公司与被告乐昌市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乐昌市x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20元,由原告乐昌市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