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17986号 原告: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434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原告员工,但在2021年5月起在建发阳光里工地任职现场总监时,存在多起严重监管缺失及犯错行为,导致发包方被通报批评,并要求更换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过错行为,原告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合法合理,并非违法解除,仲裁委作出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为此,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补充事实理由如下:被告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被告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原告鸿某公司就其起诉及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关于项目监管严重缺失的函及相关附件;2.仲裁裁决书;3.入职登记表、***学历证书;4.监理通知单;5.规章制度。 被告***辩称,学历证书是公认的,也一直在用,且证书也是鸿某公司去办的,双方存在正常的劳动关系,对鸿某公司陈述的不予认可。 被告***未就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鸿某公司员工,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后于2021年5月被安排至建发阳光里工地任职现场总监总代岗位,主要负责整个工地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协调现场施工等工作。 ***工作至2022年8月31日,鸿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出具通报与***解除劳动关系。通报内容为“……1.兹因公司收到建发X项目甲方中山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的书面投诉和约谈,指出项目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重大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撤换两个项目监理人员。***、***在项目过程中监管工作不到位,长期不打卡。项目现场存在多处重大的安全质量风险。此事件对公司声誉和利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公司要求***、***对投诉内容进行书面澄清,两人均不服从公司管理,未按要求做(作)澄清函。2.对此,经研究决定,公司对***、***从2022年9月1日作辞退处理……”另,鸿某公司确认其司已成立工会,主张辞退***已通知工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鸿某公司举证证明关于项目监管严重缺失的函及相关附件拟证***存在严重失职的事实,主张其方依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2.5条第⑶款的规定合法将***辞退。经查,项目监管严重缺失的函及相关附件包括关于中山火炬某项目监理单位过程监管严重缺失的函、***的打卡记录、中山火炬某全期全标段评估简报(2022年4月28日)、越某地产某区域中山某项目全标段(安全专项)评估报告(2022年第一次)(2022年5月3日)、中山火炬某全期全标段评估简报(2022年5月24日)、某区域项目管理群微信聊天记录、越某地产某区域中山火炬某全标段(质量)评估简报(2022年8月10日),具体如下:1.关于中山火炬某项目监理单位过程监管严重缺失的函由建某公司出具,内容为“…… 在日常项目巡查中发现贵司部分员工缺勤打卡、项目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风险等问题……专监***长期不打卡,自项目开工至今无一条打卡记录……现场存在多处重大安全质量风险,4月份地产总部及安监巡查发现13#存在大量临边洞口缺失情况,导致项目被通报批评;(四)5月份第三方安全专项评估发现15#首层无连墙件且提前拆除抛撑,导致项目被通报批评并罚款;(五)5月份集团巡检发现13#作业层JDG管紧定螺钉大量缺失、二组团桩头防水未按图施工,导致项目被通报;(六)6月份区域巡检发现8#9#止水钢板大量未双面满焊、10#11#侧壁基层处理多次整改不合格;㈦7月份第三方评估发现12#部分楼板存在网状裂缝,存在较大质量风险。二、问题整改要求(一)立即更换专监***、***;(二)后续履约过程加强监管,督促监理队伍上下班按时打卡。”2.***打卡记录反映2022年3月2日至同年8月24日的出勤打卡明细,但该考勤明细并非反映***的出勤情况;3.中山火炬某全期全标段评估简报(2022年4月28日)反映安全检查中存在楼层楼梯防护缺失、窗台临边处无警戒防护措施的问题,但改善意见和责任单位处未注明内容;4.越某地产某区域中山某项目全标段(安全专项)评估报告(2022年第一次)(2022年5月3日)反映现场A15#楼连墙件未设置且未使用抛撑进行加固,严重等级为严重;5.中山火炬某全期全标段评估简报(2022年5月24日)反映检查发现竖向构件回弹数量构件少于3个、底板桩头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改善建议以及责任单位处未注明内容;6.某区域项目管理群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22年8月10日晚上21:39“越秀地产湾西张冠文”在群发送内容涉及阳光里质量风险主要扣分点;7.越某地产某区域中山火炬某全标段(质量)评估简报(2022年8月10日)反映现场主楼部分结构板存在开裂现象,严重等级为严重。 鸿某公司有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说明,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2.5条第(3)规定“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或开除处分”;岗位职责说明第4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岗位职责: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制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10)审查签认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评资料和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1)定时或不定时巡视本工地现场,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并进行处理……14)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汇报监理工作情况……” ***与鸿某公司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一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23]1093号非终局仲裁裁决:一、鸿某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㈠2022年8月实发工资8513.91元;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4340元;以上合计142853.91元;二、驳回***的其余仲裁请求。后鸿某公司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权利。***未就案涉仲裁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称其不确认关于项目监管严重缺失的函及相关附件,主张其每天上下班进入项目现场均需人脸识别打卡,不存在未打卡的情形,现场工地有几个打卡机,其有按规定打政府的打卡机,主张其没有旷工,鸿某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鸿某公司庭后回复称确认项目现场有政府设置的打卡机。双方均确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956元/月。另,鸿某公司明确对于支付***2022年8月实发工资8513.91元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鸿某公司对于支付***2022年8月实发工资8513.91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1日由鸿某公司向***提出而解除是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鸿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 首先,鸿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出具通报与***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提及***证书作假的问题,且***已入职鸿某公司多年,鸿某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故此本院对鸿某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次,鸿某公司主张***存在于工作中违反重大职业道德和纪律,在项目过程中监管工作不到位,长期不打卡等问题,项目现场存在多处重大的安全质量风险,但鸿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方主张,且***不予确认并主张其有在政府设置的打卡机进行打卡,鸿某公司庭后亦确认项目现场确有政府设置的打卡机。此外,鸿某公司亦无法举证证实关于项目监管严重缺失的函中载明的情况系***原因所致,故此,鸿某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最后,鸿某公司单方提出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方已依法通知工会,故其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认为鸿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340元(8956元/月×7.5个月×2倍)。 基于以上认定,对于鸿某公司的诉求,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支付2022年8月实发工资8513.91元; 二、原告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434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鸿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