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4执30466-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214号广州五洲城国际建材中心市场H2区五层A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秀中路135-149号单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粤0104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奥龙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粤A×××××辉腾、粤A×××××五菱牌汽车,因上述汽车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4执30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