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767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40-214号广州五洲城国际建材中心市场H2区五层A506、H1区五层A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0907W。 法定代表人:**保。 被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诉被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被告广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执业资格侵权损害民事经济赔偿款:3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2日,经广州市恒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公司)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到被告广信公司违反诚实信用、违规侵害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被电脑系统锁定且无法正常办理解锁,导致***现执业的监理公司无法正常办理备案和原告本人执业薪酬待遇的实际损害、精神损害等一系列侵权损害事实。经原告、被告广信公司工程部经理***、云浮分公司负责人***三方有关当事人协商:从2018年12月起按每月侵权损害由广信公司云浮分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在按照协商一致的每月侵权损害由广信公司云浮分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的基本原则下,原告与广信公司云浮分公司负责人***达成以下约定:如果因上述原因造成原告及恒茂公司正常执业及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这也是***当时口头承诺的,可以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实际执行中,广信公司云浮分公司***仅支付了赔偿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的每月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合计20000元。特诉请法院裁定:广信公司云浮分公司应补偿侵权损害赔偿原告2019年2月10000元及2019年3月10000元。保留追偿因上诉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费用共计10000元。合计应赔偿30000元。 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及侵权行为是被告广信公司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还使用原告的执业证书锁定被告广信公司承揽的中国新兴禅宗文化产业基地一期的工程,依据为原告证据原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其中五段语音,即2019年3月1日下午15点44分原告发给***的35秒的语音“你心里明镜,你好,刚刚那个信息那个,反正他也说了一下,就是说,确实是还没有办好,没有办好,你发,你看这个。因为你的确实,你让我们年前说好了是吧,你说说我一个月,你。该给我补的还是给我补是吧,这这个,比如说三月份,你说大家都正在办了,那大家把这个办好了,三月份这个都好协商好吧,那个二月份,这个就是你们内部再协商一下,这个该该补的还是要补,好吧,那个也祝新年恭喜发财啊,要事业发达。”以及被***回复原告的语音“那就我上个星期上班还在在给你转。”、2019年3月8日下午15点59分原告发给***的语音“李经理,李经理,你看这个大家都要。做那个要长,讲诚信,对吧,那个你,你这个项目本来是对我这边做出了很严重的影响,对吧,这个是大家都是。写下来好多次的,你和那个二月份这个。那个,当时是过年,对吧,我一直没没找你,那么这个。你到那个三月份的时候我给你打个电话,你也说说,就是那个上班就就就转就转,但是到现在你这这一个礼拜又。有一礼拜一到,已经拖到礼拜五了,这个,这个就是说。如果你不转的话,那我这个我就针对我,我就我就直接找那个管线监理,我觉得我就像他说赔了好吧。”、2019年3月8日下午16点11分***发给原告的20秒的语音“你放心,绝对不会不给你的,因为我们这边还要需要你那里那里出厂的吧,我怎么不进诚信呢,他说了给你就给你们财务还没复我。他又说上班了,还没查到。回去打那个单。”及15秒的语音“我都有股东的吗,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吗,还有还有,还有还有一个股东的吗,姐姐我帮你处理,我们一起协商处理好这件事就就行了,是吧”。 原告的损害结果为2018年7月1日原告入职恒茂公司,本来双方谈的原告工资为15000元,但是由于被告广信公司没有解锁中国新兴禅宗文化产业基地一期的工程,导致原告在恒茂公司只能挂两个项目,不能挂三个项目,进而导致原告工资只有12000元左右,且恒茂公司对原告的诚信也产生质疑。原告上述所述的工资15000元及实际给付的只有12000元左右都是原告与恒茂公司口头协商的结果。 原告证据中原告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是被告广信公司的员工。原告证据中原告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相当于老板即是负责云浮那边的项目,与被告广信公司是合作关系,***在云浮接了项目就会挂在被告广信公司。上述新兴禅宗项目是被告***接下来的。上述陈述据原告所了解,目前原告没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是电话口头与原告讲锁原告一个月就赔1万元,故2018年12月5日原告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给原告的“手机交易码618714,您正向***(1384)汇款10000元,请确认通过中行官方渠道办理【中国银行】”该2018年12月5日***转账给原告儿子的1万元,属于2018年12月份的赔偿款,依据是***与原告电话口头确认。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给原告的“手机交易码083622,您正向***(1384)汇款10000元,请确认通过中行官方渠道办理【中国银行】”该2018年12月26日***转账给原告儿子的1万元,属于2019年1月份的赔偿款,依据是***与原告电话口头确认。2019年1月17日、30日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微信各转账原告5000元,合计10000元,均是***微信转账给原告的10000元,属于上述新兴禅宗的工程的原告开了两次工程验收会出场费的酬金,依据是***与原告电话口头确认。因为双方已经在电话里谈好了,所以上述4笔转账的交易就没有在微信里说明是什么时候、什么性质的款项。原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说的事实。 原告证据广东省建筑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的网页截图可以证明当时被告广信公司的中国新兴禅宗文化产业基地一期项目锁住了原告的执业证至2019年3月6日,但是截图是在3月6日之后截的,当时显示已经解锁了,不过能够看到该项目绑定原告执业证的起止时间。2019年4月25日庭审中手机上无法打开,需要在电脑打开,但是今天原告没有带电脑,所以无法出示原件。2019年6月12日虽经本院通知带所有原件核对,但当天原告手机还是打不开,故当天无法出示原件。 被告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答辩及提交证据。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6月11日,广信公司出具的《员工离职证明》编号20180611,载明:***(先生),身份证号码:,在我公司项目监理部(部门)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于2018年4月26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确认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任何劳资纠纷。特此证明。 2019年3月6日,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我单位***(身份证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号32011463。于2018年7月受聘于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担任项目总监。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份我单位经办人员多次前往佛山市禅城区住建局办理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清水大院修缮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由于***执业资格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上被原执业单位广信公司新兴禅宗文化基地一期-河东片区商业服务网点建筑工程占用未解锁被锁定的事实,导致***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监理公司业务开展受到影响情况属实!直接影响***在我单位监理工程师执业的正常开展,导致总监理工程师正当执业因被锁定三个项目无法正常办理总监变更,无法担任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清水大院修缮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严重影响我单位业务正常开展并直接产生经济损失至少每月150000元(人民币)的不利后果。特此证明。 另查明,原告***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327016)。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应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四方面进行审查,其中,受害人就存在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以侵权之诉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对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且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事由。本案中,对于原告称依据其证据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其中五段语言可以证实被告广信公司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还使用原告的执业证书锁定被告广信公司承揽的中国新兴禅宗文化产业基地一期的工程,为此认为广信公司存在过错及侵权行为。本院认为,原告上述五段语音并未提及被告广信公司及中国新兴禅宗文化产业基地一期工程;原告未举证证实***、***与被告广信公司的关系;原告提供的广东省建筑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的网页截图并未显示“中国新兴禅宗文化产业基地一期”与被告广信公司及与原告的关系,亦无法直观看出存在原告所称锁定原告执业证书及锁定的起止时间,并且也无法看出截图于何网址(网站/平台),该证据为截图打印件,原告在本案庭审中不能出示证据原件予以证实,庭后经本院通知补充提供原件核对后原告仍然不能出示原件,无法查实该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故本院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原告基于该证据主张证实的事实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称***与原告已协商对于广信公司在原告离职后仍然锁定原告执业证书每月赔偿1万元并已经支付2018年12月份及2019年1月份的赔偿款,以及期间原告去开了两次上述涉案工程验收会***支付了酬金,本院认为,原告称系双方口头协商,微信聊天记录未体现支付款项对应的时间及款项性质,两被告缺席,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证明》证实存在广信公司锁定原告执业证书的事实,虽有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但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或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于上述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证实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存在恒茂公司降低工资的损害结果,原告称原告的工资及实际发放工资均系原告与恒茂公司的口头约定,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证明》有该公司的**,但并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对于恒茂公司佛山分公司的150000元损失,本院不予确认,故对于原告上述所述损害结果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存在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以及原告存在损害结果,故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