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3民特17号 申请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兴云中路(金辉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被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申请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二建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二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8】16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云浮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