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门市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一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门市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青羊沟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
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任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周家庄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玉门市宏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上诉人甘肃引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方当事人均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