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三轮某某有限公司与兰州市西固区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04民初2716号 原告:甘肃三轮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甘肃三轮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监理费64512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4500元(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2024年6月之后利息以645120元为基数以同期LPR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1#、2#、7#、8#楼、地下车库及B地块室外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镇××#××#××#××#楼××室外项目进行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尽职尽责的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至今拖欠645120元未付。经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1、2016年12月1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1#、2#、7#、8#楼、地下车库及B地块室外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了监理范围及内容、金额、付款方式等,合同专业条件2.1.2监理内容还应包括: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节能控制等,其中投资控制中就包括协助审查工程决(结)算。由于涉案项目的结算工作还未结束,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被答辩人并未履行完毕。二、合同专用条件5.3条约定“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政府部门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全部监理服务费”。由于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2016年1月11日西固区审计局委托第三方跟踪审计单位与答辩人签订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委托协议书》,由审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服务业务,包含项目的结算。截止答辩人答辩之日,涉案项目的结算工作还未结束,故被答辩人起诉未达到合同5.3项约定。三、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投标文件,可以反映监理会被答辩人到场人员少于投标文件约定人员、应当到场的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原告某乙公司(监理人)与被告某甲公司(监理人)签订《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1#、2#、7#、8#楼、地下车库及B地块室外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就工程概况、签约酬金、建立期限等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六条监理期限约定:“自2017年2月12日始,至2019年11月11日止。共计1003日历天”,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3支付酬金约定:“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比例10%,支付金额32.256万元;中间付款,按工程进度以给付为节点进行支付(若首付款在某一季末时,第二次付款时间节点必须为下一季满后),支付比例为支付的建立进度款达合同价款的80%时止(根据计划工期将不满一个自然季度的舍去后共计10个满季,即每季支付比例7%),支付金额每季支付22.5792万元;其余款项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政府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比例为付至结算价款的95%,支付金额48.384万元;最后付款,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全部监理服务费,支付金额16.12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某乙公司依约进行监理,涉案项目B地块1#、7#竣工验收时间2021年1月28日,2#、8#、地下车库竣工验收时间2021年1月21日,室外项目竣工验收时间2022年3月10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1#、2#、7#、8#楼、地下车库及B地块室外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监理费总金额为3225600元、已支付监理费2580480元,下剩监理费645120元未付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监理费是否满足付款条件?被告抗辩:第一,根据合同专业条件2.1.2监理内容还应包括: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节能控制等,其中投资控制中就包括协助审查工程决(结)算,截止目前涉案项目的结算工作还未结束,故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被答辩人并未履行完毕;第二,合同专用条件5.3条约定“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政府部门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全部监理服务费”。由于东川棚户区改造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2016年1月11日西固区审计局委托第三方跟踪审计单位与答辩人签订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委托协议书》,由审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服务业务,包含项目的结算。现涉案项目的结算工作还未结束,故付款条件尚不具备。三、监理会原告到场人员少于投标文件约定人员、应当到场的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分析认为:第一,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某乙公司已经完成了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有权获得相应的监理费用;第二,政府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主要是对财政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等作出合规性审查意见,本案中监理费总金额为固定金额,监理费的计算方式、计算金额并不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前提,审计结果并不会对监理费支付产生影响。案涉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项目B地块1#、7#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2#、8#、地下车库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室外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截止目前案涉工程已过质量保修期;第三,涉案工程已竣工两年之久,被告若认为原告履行监理义务存在瑕疵,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异议,现被告以此为由拒付监理费,有悖诚信原则。综上,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下剩监理费64512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本院酌情调整为,以64512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三轮某某有限公司监理费645120元及逾期利息(以64512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甘肃三轮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98元,由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