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甘肃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6民初247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宁县平子镇。 被告: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2701(十里堡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第1幢2单元1415室、1416室、1418室(甘肃省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及甘肃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法律服务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期间,被告***挂靠被告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路捷公司”)的资质为华池县东环路大桥工程建设提供监理服务,***聘任原告为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并以被告甘肃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监理劳务合同》。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一半劳务费,下欠75000元至今未付,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华路捷公司于2020年签订《监理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因工作需要,北京华路捷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乙方)至华池县棚户区改造建材路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工程三标段监理,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并订立合同如下: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安排,遵守监理工作纪律,否则扣发违约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二、聘用期2020年3月至2020年冬休时至;三、聘用期待遇:聘用期按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每月支付13000元,剩余工资冬休前发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月可享受一次5天假期;如本合同期内受聘人调往其他项目,则根据其他项目情况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本合同自动失效;四、甲方的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检查考核乙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有权酌情按本合同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处罚;五、甲方的义务:乙方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甲方按时支付乙方报酬;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六、乙方的权利:乙方履行劳动合同,有按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七、乙方的义务: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规程,讲究职业道德;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形。从上述合同内容看,案涉《监理劳务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实质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虽未提交其与被告三力公司之间签订的监理合同,但其提交的三力公司向华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案涉工程监理工程师变更的申请文件[甘三力监字2020(025)号]及《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能够证明三力公司将案涉工程监理工程师由***变更为原告***,三力公司对原告工作岗位的安排及调整具有管理职能,该特征更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涉案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法律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原告首先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未就涉案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当,应裁定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