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财保19号
申请人: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28号1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枣树沟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名下财产539579.88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账号:2742××××534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大砂坪支行、账号:6200××××9943;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武门支行、账号:2703××××533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2月18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名下财产539579.88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甘肃省林业科技推广站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账号:2742××××534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大砂坪支行、账号:6200××××9943;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武门支行、账号:2703××××5334)。案件申请费3218元,由申请人甘肃陇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