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42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晨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浦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329M。
法定代表人:许宝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仁、黄亚芳,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赛迪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693738886。
法定代表人:肖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市晨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晨光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晨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晨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