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4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长城山海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700000元,利息97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6137.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8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427元,共计4074652.35元(有保全)。现被执行人***支付350000元后未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724652.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