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14185号
原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路165号五三四处5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成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25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甘肃经纬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