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广东)有限公司

广东贝科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钢构(广东)有限公司、某某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326号之一
原告:广东贝科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熹,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钢构(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1。
被告:**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1。
原告广东贝科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钢构(广东)有限公司、**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贝科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7元,保全费301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妙斯
书 记 员 何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