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05民初98号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孝天工业园横1号路与纵7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红梅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