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81民初2310号 申请人: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汉大道守信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25070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78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责任限额为170万元(保险单号621090104602022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