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81民初2310号之二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汉大道守信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25070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78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解纠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0元,减半收取9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5元,由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