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81民初2310号之一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孝汉大道守信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925070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新美香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078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鄂0881民初23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钟祥市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