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县千岛湖家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4036号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家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浪川乡峰川村物业楼216室。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乡大**行政村**050号。 被告: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家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挖掘机费用145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莹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公司(甲方)与被告**中、案外人***(乙方)签订淳安县梓桐源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班组经济责任制考核协议一份,约定淳安县梓桐源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并峰村)的工程交给**中、***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被告**中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10月22日和2022年1月24日向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家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出具了挖掘机租赁作业凭据并签字确认了所欠金额。因原告至今仍未收到挖机租赁费用,故成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公司与**中、***所签的协议名为经济责任制考核协议,实际为转包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家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费用145999元。 二、驳回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家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被告**中负担。 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家兴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杭州中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方莹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