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开化县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322号 原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开元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1969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化县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下星口龙港路13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DGNNU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速卡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