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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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4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彭禄善,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银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彭禄善、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展宏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