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77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开元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1969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