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77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开元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1969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