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2355号
原告:付先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开元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1969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付先东与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工程地点位于合肥市,该地点属于合肥市蜀山区,故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位于合肥市,该地点属于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纠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