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9307号
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迪诺曼(苏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迪诺曼(苏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双方间的案涉债权债务已结清,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