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226号
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长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