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

3911无锡市上瑞元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游于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3911号
原告:无锡市上瑞元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路4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游于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899号2幢2楼B区215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上瑞元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游于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上瑞元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上瑞元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游于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上瑞元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收取计941元,由无锡市上瑞元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牧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