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

1005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新世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1005号
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海翠,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世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宫浩文。
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世联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无锡上瑞元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牧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