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大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鸿,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大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樟清路石径A区38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玲。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黄德森,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大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喜公司)、黄德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5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混淆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改判。
本院认为,***曾于2018年10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大喜公司、黄德森支付***评残后一次性生活护理费267230元等诉请;仲裁庭经审查,裁决大喜公司、黄德森支付***一次性计发(十年)的生活护理费267230元等;大喜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2019)粤1973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判决大喜公司、黄德森连带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计发十年)267230元等;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粤19民终9671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现***认为上一次的仲裁及诉讼所主张评残后一次性生活护理费应为320688元,于2019年8月23日再次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大喜公司、黄德森支付***评残后一次性生活护理费差额53458元。仲裁庭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又以相同被告、事由、标的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