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1074号
原告: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桑植县。
原告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宏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典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典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7116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以571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邀请典宏公司完成***下属门店(前埔店)的装修维修工作,2次装修维修费用共计57116元。***签署结算清单表予以确认。此后,典宏公司多次向***催促支付工程款,但***至今未予支付。
***未作答辩。
典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办公室装修工程结算汇总》及《工程预算表》两份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对前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对典宏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典宏公司根据***的要求,对***位于厦门市的英***身房(前埔店)进行装修,装修工程于2019年3月交付***使用。
2019年5月29日,***签署一份《办公室装修工程结算汇总》,载明内容为:原合同价前埔店10466元、前埔店柜子46650元;祥店店10466元,合计67582元。工程总造价及未付款67181元。***在该汇总表上书写“以上内容属实。工程已完工,符合结算要求。本人计划承诺于6月10日支付2万,6月20日支付2万元,6月30日支付27181。如果未按时支付每日按1000元赔偿金支付”。
前述结算汇总表出具后,***并未依约付款。典宏公司主张,前述未付款67181元系优惠价格,该款项***店店的装修费用10466元。
本院认为,典宏公司与***就案涉英***身房(前埔店)的装修工程所成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典宏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亦就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做出确认,应当依法承担支付欠款责任。***未依约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典宏公司要求***偿还欠款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典宏公司陈述的给予***的优惠比例,案涉前埔店装修工程的价款应为56777元(67181元-67181元/67582元×1046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5677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56777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124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