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1630号
原告: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11号30B室。
法定代表人:洪文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力,该公司职员。
被告:向师胜,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
原告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师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市典宏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