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1民初5025号
原告: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736617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浒崇公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2133212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恒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宏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中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1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0月签订《房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中国银行余姚远东支行营业用房装修工程夹层改造加固专项交由原告实际施工,固定总价260000元,付款方式与总包合同一致。案涉项目于2022年7月26日完成审核结算,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也已开具总金额为26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43000元,剩余工程款117000元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11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作为发包方与被告中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远东支行营业网点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银行余姚远东支行营业用房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余姚市远东工业城门口,承包范围为室内装饰,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开工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总日历工期天数为80天,含税金额为1179745.60元,不含税金额为1082335.41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合同工程完成50%后,付至合同价的30%,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5%,审计报告完成并经各方确认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待2年保修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一次性付清(无息)。后被告中成公司作为总包人与原告作为分包人签订《房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国银行余姚远东支行夹层改造加固专项分包,工程地点为中国银行余姚远东支行办公点,承包范围为根据发包方提供的经双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工程范围根据施工图中加固构件设计付诸实施。合同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0天,本结构加固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包干价为260000元,包干价含人工、材料、机械、相关措施费用、管理费及利润等费用,不包含水、电等费用,工程款支付与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保持一致。2022年7月26日,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案涉工程合同工期为8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为合格,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已按约开具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600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143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为117000元。
以上事实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远东支行营业网点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房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宁波增值税发票二份、客户业务回单二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中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17000元,理应予以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中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7000元,并赔偿以11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宁波中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