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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8民初3466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瞻(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期间变更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消防改造工程款176432.3元及利息(以176432.3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290623.38元及利息(其中以1198435.99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92187.3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广州珠江国际创业中心一期大商商铺深化设计及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358961.75元,并约定了相应价款的履行内容。但被告部分项目至今尚未达到交付原告履行的条件;部分项目,原告按约定履行后,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相应款项。一、被告应当支付“***铺”消防改造工程款202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原告对珠江国际创业中心商铺进行消防改造,工程费暂定为202255元。当时,被告因急需先对其中的“***铺”进行消防改造,以便在开业时提供孩子游乐场所,因此,被告仅安排原告对“***铺”进行了消防改造(其他店铺至今未交付给原告进行消防改造)。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于2020年2月完成了“***铺”消防改造后,当即交付并用于开张营业使用。同时,原告将该工程的消防改造费用价格清单及消防设备数量确认表交给被告确认及要求付款,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对消防设备数量进行确认,至今未曾对价格清单提出异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202255元工程欠款,被告一直称正在办理付款流程,却长期拖延拒不支付。因此,被告除应当支付202255元欠款外,还应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起逾期付款利息。二、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的全部内容,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1843747.68元价款。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含税总金额1843747.68元,该部分总价包干”、合同第十二条第5款“如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住建局批复合格意见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款项”。现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843747.68元。合同第九条第1至4款明确约定为:“合同款项支付: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30%,即人民币553124.30元。2、第一阶段所有图纸(含套图、设计工作)准备完整,送入第三方图审公司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30%,即人民币553124.30元。3、第一阶段取得第三方图审公司合格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35%,即人民币645311.69元。4、第一阶段在甲方取得住建局批复消防审核合格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5%,即人民币92187.39元”。原告向被告全部履行了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后,因被告的原因,其至今仍未取得、甚至将来亦有可能无法取得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但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5款,被告仍应当向原告支付1843747.68元。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的553124.30元,其余1843747.68-553124.30=1290623.38元至今未支付。期间,原告向被告催收已经到了支付期限的第九条第2款约定的553124.30元、第3款约定的645311.69元这两笔款项时,被告提出先由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两张发票后再付款。但原告按要求开具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553124.30+645311.69=1198435.99元到期款项,并导致原告因此提前支付了相应的高额税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自领取发票日即2020年1月2日起支付1198435.99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直到付清相应款项日止。合同第九条第4款对剩余5%即1843747.68×5%=92187.38元的付款时间约定为:“甲方取得住建局批复消防审核合格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双方也就该5%尾款,在合同第十二条第5款约定“如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住建局批复合格意见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款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现由于非原告的原因,被告“无法取得住建局批复消防审核合格意见”。因此,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5款约定,被告仍应当支付剩余5%即92187.39元款项,并自原告起诉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相应款项日止。另,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为5358961.75元,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至今尚无法履行约定的其他部分消防改造项目,被告应当尽早为原告提供履行条件,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将会导致原告产生履行合同的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原告将在第三方评估该利益损失后增加诉讼请求或另行提起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按照《商铺二次消防改造部分计价清单(暂定价)》约定的价格对商铺“***”进行二次消防改造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不符合付款条件。1、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广州珠江国际创业中心一期大商商铺深化设计及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第五条(一)约定“商铺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费用为暂定费用项,计价方式参考目前现场在装修商家现行同类业态价格,最终以补充协议为准”,并将《商铺二次消防改造部分计价清单(暂定价)》作为合同附件2,由计价清单可知,***店铺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暂定价按照面积*暂定单价的方法确定为176432.3元。而后,原、被告双方并未按照设计及改造合同约定另行就二次消防改造工程签署补充协议,而是直接依据计价清单由原告负责完成***的消防工程改造事宜。2、根据设计及改造合同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最终以监理、甲方的验收结果为准”;第十条约定了保修期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设计及改造合同第九条虽然未明确约定二次消防改造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按照行业惯例,工程施工改造类的款项一般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并留有工程款总额的5%-10%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结束之后支付。由于***改造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因此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二、原告未提供证据其每一步骤工作完成的时间及成果,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主张缺乏根据。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其提前开票的行为系基于被告的要求,原告因为认为其开票行为导致其提前支付高额税金的说法与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照开票金额计算违约金的说法无必然联系。1、根据设计及改造合同第二条第1点(1)的约定,原告应在第一阶段完成:商业部分甲方提供商铺的装修及消防图纸进行套图工作、对装修及消防图纸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商铺及空铺重新设计、配合第三方图审并负责取得合格图审意见的工作、商业部分装修消防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及资料成功上传政府系统网工作。同时,第五条第1至第4点对款项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原告未提供证据其每一步骤工作完成的时间及成果,因此原告提出其早已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主张并无事实根据。2、根据设计及改造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因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第一阶段第三方合格的审图报告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整改机会,乙方须于2020年1月3日前取得第三方合格审图报告,如因乙方无法于2020年1月3日取得第三方合格审图报告的,乙方还应按第一阶段审图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需于15个日历天内完成二次整改并取得第一阶段第三方合格审图报告。如乙方二次整改仍未能取得第三方合格审图报告的,则视为乙方无法完成该部分审图工作,乙方需向甲方退还无法通过第三方审图对应部分审图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部分审图费5%及该部分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费的20%作为违约金。乙方需无条件移交所有成果文件。”由原告提交的证据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可知,即使该文件为真实,其实际取得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远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第二条的约定,原告不止应退回该部分审图费5%,还应该以相应的费用为基数向被告支付20%的违约金。3、根据设计及改造合同第十一条第2点(8)的约定,若甲方对于发票开具时间等有要求的,乙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首先,原告并未能证明提前开票系被告要求,即使为被告要求,乙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系履行合同正常义务。同时,原告因为认为其开票行为导致其提前支付高额税金的说法与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照开票金额计算违约金的说法无必然联系。综上,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2019年12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珠江国际创业中心一期大商商铺深化设计及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1、按甲方要求完成图纸设计、套图、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第三方消防检测及按甲方提供并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广州珠江国际创业中心一期大商商铺深化设计及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具体内容为:(1)第一阶段:1)商业部分甲方提供商铺的装修及消防图纸进行套图工作,如甲方提供的装修及消防图纸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则按空铺需要乙方重新设计;……(2)第二阶段:含商家单独报建配合范围的费用(设计、套图、第三方审图、第三方检测、资料整理及审核);(3)根据甲方确认图纸对商铺进行第二次消防改造;……第三条合同价款合同暂定总价款(含税)5358961.75元,其中:1、商铺消防改造工程费暂定含税金额2327818.9元(按暂定含税综合单价110元/平方米计算),消防改造工程费用以双方另行签署的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2、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含税总金额1843747.68元,该部分总价包干;3、第一阶段第三方消防检测费含税总金额57454.61元,该部分总价包干;4、第二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含税总金额1072485.96元,该部分总价包干;5、第二阶段第三方消防检测费含税总金额57454.61元,该部分总价包干;6、合同暂定不含税(仅增值税)价款总额4916478.67元。第五条计价方式(一)结算方式以下:1、商铺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费用为暂定费用项,计价方式参考目前现场在装修商家现行同类业太价格,最终以补充协议为准。2、设计费、套图费(含消防资料收集及整理审核上传)、第三方消防审图、第三方消防检测费用按总价包干方式承包。第六条工期及工程进度1、第一阶段(大商整体报建阶段):设计出图完成时间2019年12月19日,取得第三方审图意见完成时间2019年12月20日,取得第三方审图公司出具的合格审图报告完成时间2019年12月23日;2、第二阶段(小商铺独立报建阶段):按小商家最终确定版图纸时间后10个日历天完成合格的审图报告;3、工程开工、完工时间需配合商家装修时间。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最终以监理、甲方的验收结果为准。设计图纸及资料以第三方审图公司出具合格的审图报告为通过验收的标准。第九条合同款项支付1、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30%,即553124.3元;2、第一阶段所有图纸(含套图、设计工作)准备完整,送入第三方图审公司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核费的30%,即553124.3元;3、第一阶段取得第三方图审公司合格意见之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35%,即645311.69元;4、第一阶段在甲方取得住建局批复消防审核合格意见后,1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5%,即92187.39元;……11、商铺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费用支付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第十一条双方义务……(8)若对于发票开具时间等有要求的,乙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十二条违约责任……5、乙方需无条件全力配合含住建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对第三方审图报告的相关修改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住建局批复合格意见的,甲方需扣除无法取得住建局合格批复意见对应商铺的尾款(即对应商铺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审图费的5%),如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取得住建局批复合格意见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款项。等内容。 上述合同附件《商铺二次消防改造部分计价清单(暂定价)》中载明14项***的消防改造工程费为176432.3元。 2020年3月23日,原告自行制作《***商铺装修二次消防改造工程费用价格清单》载明消防水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的各项造价共202255元。 由原告工作人员与***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的《增城合生汇二层***商铺内二次消防设备数量确认表》载明各项消防设备的型号、数量等情况。***备注只核对设备数量,不做验收说明。 广东省勘设建筑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广州珠江国际创业中心[合生汇(自编号D-1a)]展厅及配套公共活动空间装修,设计单位是原告。 原告提交了七份原、被告及广东省勘设建筑技术服务中心签署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述合格书均载明:工程名称广州珠江国际创业中心[合生汇(自编号D-1a)]展厅及配套公共活动空间装修,建设单位被告,设计单位是原告,审查意见为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要求)。 原告向被告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2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三份,金额分别为553124.3元、553124.3元、645311.69元。 原告提交的赢商网在2020年12月14日发布的《增城合生汇开业两日10万人次打卡!明年新塘40万㎡商业爆发在即》载明:12月12日,商业体量达13.8万㎡的增城合生汇正式开业,汇集***、***、UR等30余个区域新进品牌,开业两日整体客流超过10万人次等。 原告提交的“创业中心质安管控协调群”显示:2020年12月8日,“Guihe”:“通知(大商一层至三层消防联运调试:为响应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商定于2020年12月8日晚上19点-下午21.30点对大商1-3层进行消防联运调试。)” 另查明,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3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村面积342404.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是被告,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 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被告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申请对涉案“***”商铺消防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告不同意被告该鉴定申请,后被告同意撤回该鉴定申请。 庭审期间,原告陈述:1、确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是按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来主张的;2、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按合同第三条第二小点对应的款项来主张,该价格是包干价格,并扣减已付金额;3、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第三条第二小点对应的工作量;4、被告已支付第一阶段的费用553124.3元;5、消防设备确认表中被告工作人员***确认的时间是原告交付被告使用的时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从该日起算;6、第二项诉讼请求利息从2021年1月2日起算的理由是该日是被告领取原告提供的发票的时间。 被告陈述:1、涉案工程只涉及合同第三条第一点、第二点的费用;2、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改造工程款,被告先内部做结算然后把结果提交给法庭,如果真的如原告所述不能再结算出来,那么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进行结算;3、***确认的是消防设备进场;4、被告目前查到只收到两张发票。 被告庭后提交《关于庭审几点事项的补充说明》载明:一、关于***二次消防工程改造结算事宜。被告于2024年3月22日完成对***二次消防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并于2024年4月11日出具验收结算报告,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两趟防火卷帘故意无法使用,其余消防设备设施验收合格;两趟防火卷帘故障维修询价预计6000元,即最终应结算费用为176432.3元-6000元=170342.3元。二、***商铺实际投放使用时尚未完成消防验收工作。附《招商综合验收确认表(其它)》《珠江广场(原合生)孩子商铺消防系统检验报告》。对此,原告表示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被告早已投入使用,且此前被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过任何异议。 原告庭后提交一份回复意见:关于未取得住建局批复合格意见的过错责任。被告名下涉案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上标注使用性质为孵化器展厅、配套娱乐活动室,原告设计孵化器展厅等用途符合工业用地用途,并且已经上传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但是被告实际用于商业用途,因此,被告将工业用地违规用于商业用途,才导致被告根本无法通过住建局的批复合格。另外,向住建局申请批复的义务在于被告,需要由被告作为申请主体提交自己土地的所有权属证明、主体建筑施工许可手续、主体建筑的验收手续、合格的设计图等文件,原告没有义务更无权限向住建局申请办理,原告的义务是配合提供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证明,而该证明已经交给被告并由其盖章,并已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原告已经履行了配合向被告提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义务,并非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至今尚未或终将一直无法取得住建局批复合格的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的《广州珠江国际创业中心一期大商商铺深化设计及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知,双方均同意按涉案合同附件《商铺二次消防改造部分计价清单(暂定价)》中载明的涉案商铺的消防改造工程费暂定价176432.3元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虽然被告庭后补充说明时称其在2024年3月22日完成对***二次消防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两趟防火卷帘故意无法使用,其余消防设备设施验收合格,两趟防火卷帘故障维修询价预计6000元,故应在暂定价176432.3元的基础上扣减6000元后,以170432.3元作为最终结算总价。但是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可知,涉案商铺早在2020年就开业,即涉案商铺的消防改造工程已经使用三年多,现无法证明在交付使用当时上述两趟防火卷帘就已出现故障,故现被告主张扣减该6000元,理据不足,且该维修费用尚未实际产生,因此,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商铺消防改造工程款176432.3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合同并未约定该工程款支付时间,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提交该工程款结算资料或付款申请,故本院酌定利息从原告申请诉前调解之日即2022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均确认该部分款项是指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小点对应的款项1843747.68元,且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支付条件和节点是对应合同第九条第1点至第4点。根据原告提交的七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结合被告已经实际接收涉案商铺并实际开业经营来看,原告已经完成了上述合同第九条第1点至第3点约定的付款条件;至于第4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第一阶段在甲方取得住建局批复消防审核合格意见后,10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设计费、套图费、资料整理审核、第三方审图费的5%,即92187.39元”,而涉案工程的建筑物所在土地用途是工业用地,原告称至今未取得住建局批复消防审核合格意见系由于被告将涉案建筑物实际用作商业用途导致一直无法通过住建局的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对此被告未举证予以反驳,且如原告所称是否取得消防审核合格意见并非作为设计和施工方的原告自行可以处理的事宜,而被告作为发包方已经在接收涉案商铺并开业使用多年,现被告仍以未取得住建局的批复为由拒绝支付该第4点对应的款项,与实际不符,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二小点(即合同第九条第1点至第4点)对应的款项1843747.68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553124.3元,故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1290623.38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结合上述陈述,本院酌定利息以1290623.38元为本金,从原告申请诉前调解之日即2022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消防改造工程款176432.3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76432.3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90623.38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290623.38元为本金,从2022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0.98元,由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迳付该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