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3民初19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54235817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350632W,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龙港大道西三街路口龙港广电大厦二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394元,减半收取计4197元,由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