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3民初19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54235817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355350632W,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龙港大道西三街路口龙港广电大厦二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394元,减半收取计4197元,由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苍南牙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