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2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088号悦尚大厦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5423581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059569285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0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动产;2、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宇通牌汽车一辆。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动产(查封三年,从2022年8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上述不动产因被鹿城法院查封在先,故暂无法处置;2、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牌号×××宇通牌汽车一辆(查封二年,从2022年8月2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大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