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破申6号
申请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088号悦尚大厦20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65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玖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天玖王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其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天玖王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303执2528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认为:该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玖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天玖王公司应当承担30万元及利息的付款责任。在执行中查明,天玖王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显示天玖王公司共有34件执行案件,涉案标的约1085.43万元。鉴于天玖王公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决定对天玖王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玖王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天玖王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因此,本院依法对天玖王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天玖王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申请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天玖王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依法取得,其申请人主体适格。天玖王公司对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故可认定天玖王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天玖王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亦未对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综上,天玖王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天玖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