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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2665号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