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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1004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5011113-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民初字第017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路桥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05的存款人民币775782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