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某某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财保6号 申请人:新**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399号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9719X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185670。 法定代表人:***。 新**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0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后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0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旻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