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高华装饰有限公司、分宜县永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21民初259号 原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1856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高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岭北路北侧、万年路东侧(永康时代城C座综合体)507,统一社会用代码:91360521MA388C1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分宜县永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岭北路北侧、万年路东侧(永康时代城C座综合体)508,统一社会用代码:91360521MA389K7W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高华装饰有限公司、分宜县永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6元,减半收取计86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9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