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729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1856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