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2743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米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胜区。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
原告内蒙古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某某、第三人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计2600.00元,由内蒙古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