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127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