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国艺城市设计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美术学院国艺城市设计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726号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国艺城市设计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路6899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594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柳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2797968W。 法定代表人:郑好。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国艺城市设计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公司)与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国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6日,被告提出向原告拆借资金5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为了方便资金流转,同意原告以投标保证金为名义将借款本金支付给被告。随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出借本金的义务。经企业询证函对账,被告对于欠付原告5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万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500000元,附言为投标保证金。2020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企业询证函,询证原告与被告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500000元,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2021年1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寄送企业询证函,询证原告与被告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500000元,被告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 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保全费302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美术学院国艺城市设计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美术学院国艺城市设计艺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保全费3020元。 如果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上海万和昊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