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3456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道自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道自然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表明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井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