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8执3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5幢13层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582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1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及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未申报财产进行罚款;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婚姻、暂住、水电气等其他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但名下有车牌号为渝A62F**号车辆,该车辆上已有抵押,本院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故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在先冻结,其他剩余银行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冻结和扣划;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廖全胜
审判员曾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颜剑箫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