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8民初13918号 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5幢13层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5821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明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及理由:2016年被告委托原告设计重庆北碚公安局集资住宅工程、重庆市北碚文化广播电视中心、涂装厂房三个项目,项目设计费用共计32000元,原告已于2016年7月12日将全部图纸交付给被告,由于被告当时没钱支付,故出具欠款说明书并签字捺印,至今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未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被告***(甲方)与原告明泰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重庆北碚公安局办公集资住宅工程项目的消防(不含签章)部分,图纸设计费共计12000元,图纸设计费不含税费和打图费。付款方式:交图前付清,乙方负责图纸设计后的修改工作(不超过30%,若超过30%另行收费,另外改图次数不超过2次,原始条件变更不超过1次,超过即另行收费)。甲方保证按期付款,如果延期支付,应每天按该项目全部设计费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另一份《委托设计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重庆北碚文化广播电视中心项目的消防(不含签章)部分,图纸设计费共计15000元,图纸设计费不含税费和打图费。付款方式:交图前付清,乙方负责图纸设计后的修改工作(不超过30%,若超过30%另行收费,另外改图次数不超过2次,原始条件变更不超过1次,超过即另行收费)。甲方保证按期付款,如果延期支付,应每天按该项目全部设计费的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被告又委托原告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银钢摩托的涂装厂房进行消防设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6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一份,载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500225********0719,1、重庆北碚公安局办公集资住宅工程,2、重庆北碚文化广播电视中心3、涂装厂房项目已全部完成,已符合付款条件,本人应于2016年5月10日支付给明泰公司该项目的设计费共计32000元,由于本人现在无力支付,承诺该笔款项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并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日1%向明泰公司支付滞纳金。如果不能按时付清该笔款项及滞纳金,明泰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欠款人处有***的签字及捺印,附:1、身份证复印件;2、手持《欠款说明》照片;3、本人账号1元支付收款存根。之后,被告于2016年12月向原告支付过20000元,剩余12000元尚未支付。 另查明,明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系有资质的建筑设计企业,其与被告***之间的两份《委托设计协议》及口头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的行为系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的结算,确认了原告已履行完义务,被告应按照《付款说明》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即于2016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1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原告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其资金占用损失以12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