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民初3643号
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5幢13层10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582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8号负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6411631W。
法定代表人:赵雷。
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