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13288号
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5821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范志,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重庆明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